關於月薪僱員做兩份工而引致的遣散費「問題」

2016 年 04 月 14 日

關於月薪僱員做兩份工而引致的遣散費「問題」

筆者:阿詩

 

在女工會實習的日子中,經常聽到職員講述清潔工人的遣散費問題。在2015年五月的東區工潮中,有一部分清潔工友面臨大量分工的問題做兩份工而引致的遣散費「問題」。這個「問題」將引致該批清潔工的遣散費在經歷強積金對沖後被全數沖走。以下我們會介紹「問題」及親基層團體的看法。

 

根據勞工處(2014)網站刊登的《僱傭條例》,當一位員工受一位僱主聘用至少24個月,即兩年或以上,並以下其中一項情況,該僱員就能得到遣散費:

 

(1)被僱主解僱;

(2)在合約期滿後,僱員不獲續約;或

(3)遭停工(A)。

 

而遣散費的計算公式為:

月薪僱員:(最後一個月的工資*2/3)*可追溯的年資

 

既使在強積金對沖後,遣散費一般是會隨著年資的上升而增加。然而,這並非必然。

 

清潔工人的時薪等於或幾乎貼近現時最低工資,即港幣32.5元。假設工友甲的時薪為港幣35元時(早班),有一小時飯鐘(但無飯鐘錢)。他一個月的工作天為26日,每天工時為八小時,由上午六時工作至下午三時,並且有四天例假,辛苦工作所獲得的酬勞為港幣7280元。對於要養活家庭的人而言,港幣7280元的月薪並未能支持生活基本開支,為了滿足家庭生活所需,部分清潔工人會為同一僱主去做兩份工作,比如說白天掃街,夜晚掃公園,藉此增加收入。因為管理街道(食環處)與管理公園(康文處)的政府部門不同,故兩者的外判合約是獨立的,而兩者的得標外判商亦可能不同。若某地區的得標外判商同時投得該地區的食環處與康文處的合約時,下述的遣散費問題,便有機會發生。若工友為同一僱主打兩份工,僱員的兩份合約生效期的不同,會引致最後得到的遣散費不同,甚至清零。

 

比如說工友A與同一個僱主(公司B)簽定兩份不同的合約:

合約甲(食環處):早上掃街,生效時間為2012年至2016年,月薪港幣7280元;

合約乙(康文處):夜晚掃公園,假設工時為6小時及時薪港幣35元,生效時間為2014年至2018年,月薪港幣5460元。

2jobs

若工友A與是與兩個僱主這兩份合約的話,其遣散費應為:

合約甲:

遣散費:7280*2/3*4(可追溯的年資)=19413.3元

強積金對沖:月薪7280元*4年*12個月*5%=17472元

對沖後所得遣散費為:19413.3元-17472元=1941.3元

合約乙:

遣散費:5460*2/3*4(可追溯的年資)=14560元

強積金對沖:月薪5460元*4年*12個月*5%=13104元

對沖後所得遣散費為:14560元-13104元=1456元

 

然而,由於工友A與公司B的合約乙在2018年完結,故工友A的最後一個月的薪金為5460元,故其遣散費應為:5460*2/3*6(可追溯的年資)=21840元。

 

然而,在強積金對沖後:

2012年至2014年的強積金:月薪7280元*2年*12個月*5%=8736元

2014年至2016年的強積金:(月薪7280元+5460元)*2年*12個月*5%=15288元

2016年至2018年的強積金:月薪5460元*2年*12個月*5%=6552元

強積金對沖:8736元+15288元+6552元=30576元

 

因為僱主為工友A供的強積金多於遣散費,故員工不會得到遣散費。

 

雖然兩份工作所引致遣散費「問題」並非違反勞工法例。但對於捍衛基層勞工權益的團體,如清潔工人職工會,這種政策是對做兩份工的工友不利,因為公司僅以「最後一個月的工資」去計算他們的遣散費,但強積金卻是以兩份工的對沖。該類團體認為遣散費不止是保障工人在被裁員後的補償,它更是亦是一種員工福利,是用於感謝他們歷年來為公司作出的貢獻。根據此定義,他們認為兩分工的問題是在於「員工做兩倍的工作,但僅享有一份工的福利」。工友的遣散費在經過了強積金對沖(合約甲與合約乙)後所剩無幾。縱使只有幾千元,對於大部份市民或是資本家而言,並非龐大的數目,但這始終是基層勞工辛苦所得的血汗錢,對此政府應關注一下上述關於兩份合約的問題。站在希望保障勞工利益的角度而言,政府能研究其它方案,平衡僱主與僱員間的雙方利益,使打兩份工的員工能夠得到更多的保障。對此,清潔工人職工會提出希望公司能按合約派發遣散費作解決方案。

 

(A)詳細定義見勞工處 – 疑問解答: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faq/cap57l_whole.htm#Q3

 

參考文獻

勞工處(2014)。〈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〉。擷取自網頁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faq/cap57l_whole.htm

 

有關遣散費的短片:http://www.hkwwa.org.hk/?p=11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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